昨日,最高公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药品惩罚性补偿纠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及食物安全惩罚性补偿典型事例。
2022年8月10日,陆某在某酱菜坊购买2只酱板鸭、2斤青梅酒、1斤风湿酒,使用微信付出价款290元,并要求将食物包装后邮递到陆某指定的地址。2022年8月22日,陆某再次在微信上向某酱菜坊购买10只酱板鸭、1斤青梅酒,并经过微信转账付出价款430元,要求某酱菜坊经过快递邮递食物。陆某收货后,以为某酱菜坊出售的食物包装没有标明出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违背《中华公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并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申述恳求某酱菜坊付出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补偿金。当地行政主任部门将某酱菜坊归入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处理规模。某酱菜坊辩称,不同意十倍补偿,其运营的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出产的产品没有质量上的问题,安全无害。
审理法院以为,陆某第一次在某酱菜坊店内现场购买案涉散装食物,对案涉食物系散装食物是明知的。某酱菜坊依据陆某要求,将案涉散装食物做包装并邮递,该包装行为并不改动案涉食物归于散装食物的现实。某酱菜坊出售的散装食物不适用《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的规则。故判定驳回陆某关于付出价款十倍惩罚性补偿金的诉讼恳求。
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食物摊贩制售散装食物,既便利公民群众生活,又处理工作需求,昌盛市场经济。关于依法诚信运营的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食物摊贩应当依法予以维护。食物安全规范对预包装食物和散装食物作出不同规则。散装食物不适用《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的规则。在制售的散装食物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食物摊贩制售的散装食物没标签或许未标明出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定其承当惩罚性补偿相应的职责。本案较好统筹了维护食物安全与维护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食物摊贩合法权益,关于处理同类案子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