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物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则的进货查验等职责,有充沛根据证明其不知道所收购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并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的,能够免予处分,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假如一个案子处分根据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分,但又没收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没收资产归于行政处分,免于处分和行政处分能够一起存在吗
《食物安全法》第136条中表述的“免于处分”,是免于罚款。在实践在做的作业中,未出售的不合格食物存在被出售和被食用的危险,为操控食物安全危险,应当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置。没收不合格食物应当根据法令程序,立案处置。主张参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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