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规群里,有个群友讨论:当事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为“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但销售了普通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擅自变更事项,即一些执法人员所说的超范围经营吗?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项目,只有“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这几个字,但销售有压片糖果等普通预包装食品。有的群友回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以下称《通知》)号:“企业超营业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也不用给予责令改正。下面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分析要不要处罚,要不要责令改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的营业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营业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营业范围登记。”规定,
根据《通知》(国发〔2021〕7号:“企业超营业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营业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从《通知》(国发〔2021〕7号可知,超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是给予不予处罚的,对于要不要责令改正没有要求,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因此,发现市场主体未变更登记、超范围经营的,仍需实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