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杜先生于2024年1月16日在俚岛镇某门市房的干海产品店购买健康鱼骨粒,发现购买的产品没有出产日期,以为不合理,所以向荣成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求助,期望部分和谐商家退货补偿。
经查询,杜先生觉得本身购买的健康鱼骨粒没有出产日期,归于三无产品,商家应给予补偿。商家称其出售的健康鱼骨粒是散装食物,在装健康鱼骨粒的容器上贴有出产日期等相关信息的标签。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商家出售的健康鱼骨粒确为散装食物,在容器上贴有标示出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其他相关信息的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物运营者出售散装食物,应当在散装食物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物的称号、出产日期或许出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出产运营者称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工作人员向杜先生具体解说了关于散装食物的相关规则,杜先生表明了解。
依据《食物运营答应和存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则:“本办法用语的意义:(七)散装食物,指在运营过程中无食物出产者预先制造的定量包装或许容器、需求称重或许计件出售的食物,包含无包装和称重或许计件后增加包装的食物。在运营过程中,食物运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归于定量包装;”上述事例中,运营者出售的健康鱼骨粒为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出售的食物,因而运营者依照散装食物的标签要求进行标示并未违背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