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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了批改,首要改变是是:仅从事预包装食物运营的不再处理运营答应,仅需处理存案即可。为贯彻执行新批改的《食物安全法》规矩和“证照别离”变革要求,商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也连续发布了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相关的方针文件。食物同伴网汇总了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相关的方针,仅供参考,后续本汇总将不定时更新。
上海市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食物运营(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作业的告诉
广东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仅出售预包装食物过后存案的布告(2021年第160号)
广东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有关事项的布告(粤市监规字〔2022〕3号)
深圳市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调整食物批阅事项施行全流程网办暨发动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作业的布告(深市监布告〔2021〕157号)
天津市商场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有关事项的布告(津商场监管食经〔202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物运营(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作业的告诉(桂市监办函〔2022〕1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推广食物运营 (仅出售预包装食物)答应改存案变革有关作业的布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场监督办理厅关于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作业的布告(2022年第5号)
四川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监督办理的告诉(川市监办私函(2024〕99号)
陕西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施行细则》的告诉(陕市监发〔2022〕59号)
陕西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将食物运营存案(仅出售预包装食物)、报关企业注册挂号存案归入“多证合一”的告诉(陕市监发〔2022〕287号)
湖南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作业规矩》的告诉
黑龙江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将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归入“多证合一”变革及有关事项的布告(暗盘监通〔2022〕38号)
河北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有关事项的布告(2022年第19号)
新疆尔自治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食物运营存案(仅出售预包装食物)有关作业的布告
浙江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并实施“多证合一”办理的布告
浙江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执行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要求并实施“多证合一”办理的告诉
福建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依照商场监管总局公告做好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作业的告诉(闽市监函〔2021〕280号)
福建省商场监管局关于做好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多证合一”作业的告诉(闽市监注〔2023〕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有关事项的布告(布告〔2022〕35号)
山西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食物运营存案(仅出售预包装食物)有关作业的布告(2021年第61号)
辽宁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有关事项的布告(辽宁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布告2023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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