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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31 10:23来源:食品伙伴网作者: 食品安全事业部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4月29日,《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正,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仅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不再办理经营许可,仅需办理备案即可!随后,北京、广东、浙江、广西、新疆等地陆续发布了有关政策文件。2021年7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近一段时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一直是行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对于这项新政策,大家相继提出一些疑问,如哪些食品有必要进行备案、特殊食品是否在备案范围、怎么样办理备案等,食品伙伴网通过几个热点问题就该项
2021年4月29日,《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正,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仅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不再办理经营许可,仅需办理备案即可!随后,北京广东、浙江、广西、新疆等地陆续发布了有关政策文件。2021年7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近一段时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一直是行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对于这项新政策,大家相继提出一些疑问,如哪些食品有必要进行备案、特殊食品是否在备案范围、怎么样办理备案等,食品伙伴网通过几个热点问题就该项新政策进行简要解析。
》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规定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和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行业专家及有关人员认为,预包装食品是一个专有概念,其核心意义在于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企业(含其他组织及个人)产出的带有包装的产品。
《食品安全法》修正后,立刻有疑问提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是否在备案范围?通过以上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能够准确的看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应该在备案的范围。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稿明确了需要备案经营种类是否包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明确了经营特殊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特殊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专门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示意图,专区专柜设立的提示牌图片样式(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等材料。根据该意见稿,除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以外,其他特殊食品均在备案范围。
在各地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对于特殊食品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广东、北京明确预包装食品备案包含特殊食品,福建省明确不包含特殊食品,浙江省的规定则比较含糊。食品伙伴网整理了部分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表。
以上政策文件均是在意见稿发布之前出台的,其中福建省的规定与意见稿不一致。目前,意见稿还只是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正式对外发布,各地方还是要遵循各自地方发布的有关要求,而在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公告以后,要以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为准,地方的规定可能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
另外,根据意见稿及部分省区市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区分是否包含冷藏冷冻食品,统一纳入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及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预包装食品均进行备案管理。意见稿还特别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得再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关于餐饮店销售预包装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快速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根据该项规定,餐饮单位在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许可后,在餐饮单位在经营场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无需取得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许可。餐饮店销售预包装食品本就无需取得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许可,那现在同样也是不有必要进行备案的。
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一般是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一并完成备案,也可以在登记注册后办理备案手续。有些省份全程网上办理,有些省份能够使用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办理,而有些省份目前还是采取线下办理的方式。食品伙伴网整理了部分省区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办理方式,具体见下表。
意见稿规定: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快速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地推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系统的互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务必于2022年7月底前实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全程网上办理,完成有关备案系统信息数据与总局备案数据库对接。目前,北京、广西、浙江、山东等省区市已经实现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全程网上办理。后续,其他省区市将陆续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根据意见稿及各省区市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无需备案和需要备案的情形是非常明确的,具体如下:
(1)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无需备案。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备案。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备案后,增加另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同时撤销备案。
(4)不同市场主体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和备案。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备案。
《食品安全法》修正后,有网友留言说备案就是一种变相审批,还有网友留言建议直接取消备案、没必要备案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规定,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四种方式来进行管理。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可以有明显效果地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
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
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四是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就属于其中的第二种方式。“备案”既不是审批也不是“许可”,是为了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种必要方式。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还未正式公开发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政策文件,建议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有关信息的发布情况,以了解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掌握备案的办理方式等。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8月6日,你们可以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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