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明显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第十一批14个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琪悦食品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6月,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西琪悦食品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琪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地面有积水,卫生状况较差;洗手更衣间未按规定运行使用;化验室未使用,出厂检验落实不到位等多个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重点项目不合格问题。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做复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地面有积水,卫生状况较差;洗手、更衣间未正常使用;化验室作为员工宿舍,未按要求运行使用;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等多个未履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等的规定,且拒不改正,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生产条件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多等问题。此案的查处有利于警示食品生产单位,促使其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自我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百鲜生水果店未取得许可及销售过期、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8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百鲜生水果店未取得许可及销售过期、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罚没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存在超范围经营与销售不安全食品,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于2023年4月分别在两个外卖平台申请设立“百鲜生”线上店铺,对外挂售鲜果现切(水果捞)、自制果汁等食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待售预包装食品中,发现有3袋“香辣味风干手撕”、7罐“芝麻椒盐味友谊的小船”两种食品已超出保质期;4袋外包装仅标有“红薯片”和12袋外包装仅标有“小米酥”的食品,无另外的标识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销售食品及销售过期、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在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避免销售过期食品和无标识标签等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本案的查处,督促食品销售商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023年9月,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昌江区鱼山连都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长豆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昌江区鱼山连都超市经营的长豆角进行执法检查并监督抽检,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必须实施严格监管,防范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持续加强食品监督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3年9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陶某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1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部门在乐平市陶某某芋头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芽芋头”“红芽芋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数据显示,上述芋头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氧化硫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但过量摄入二氧化硫会危害人体健康。此案件移送公安及时办理,不但可以有效地惩治不法商贩,也对食品经营者形成了警示作用,有利于提高其食品安全质量和安全意识。
2023年8月,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栗县桐木红双喜餐饮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栗县桐木红双喜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在该餐饮店发现待售的存放在冰柜中的69瓶和该店过道墙边65箱未开封的啤酒,标注的生产日期2022年7月12日,保质期270天,均已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42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食品经营者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保障群众的食品安全。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渝水区江西工程学院好食尚餐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5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渝水区江西工程学院好食尚餐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工程学院好食尚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经营的青椒做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校园食品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对涉校园食品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惩重处,震慑违法经营者。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0箱、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5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20箱“全熟牛蹄筋”,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企业为该食品有限公司,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许可证。同时上述食品标签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标准代号、配料表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市场上购入生牛蹄,对其产品做加工制成涉案食品,一直未办理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对涉案食品定价为8元/盒,涉案货值金额4352元,因未销售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和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配料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对本案当事人的处罚,有利于警示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食品标准的权威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严肃性。
2023年9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章贡区鑫源食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5日,根据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章贡区鑫源食品商行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的情况做核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进口葡萄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营的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查进口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有效净化进口食品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2023年9月,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铜鼓中学食堂使用“三无”榨菜加工菜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宜春市铜鼓中学开展食品经营企业省级专项监督检查,在食品仓库内发现无生产厂商、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标注重量信息的榨菜一箱,现场执法人员对无任何标注的榨菜进行了查封。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涉案“三无”榨菜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进行了自行销毁。当事人使用“三无”榨菜加工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三无”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三无”榨菜加工菜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侵犯了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此案的查处,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起到警示推动作用,保障了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樟树市陈某某汤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9月,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樟树市陈某某汤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没款300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3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樟树市陈某某汤包店做监督检查,对当事人当日加工的白馒头、红糖馒头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白馒头、红糖馒头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制作上述白馒头、红糖馒头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蛋白糖”以代替白砂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小餐饮小食杂小作坊在我们正常的生活中十分常见,但由于其数量多、流动性大、开门时间不固定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开展针对小餐饮小食杂小作坊的监督抽检工作,保证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落到每一个角落,让市民都能吃到放心满意的食品。
2023年9月,上饶市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铅山县石塘胜青商店销售的月饼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月饼、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5日,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铅山县石塘胜青商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店内正在销售的徽酥月饼外包装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6日,数量4斤。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店后的糕点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糕点厂内有徽酥月饼6斤、满月饼30斤,同样在外包装合格证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6日。经查,当事人于8月25日在自家糕点厂生产月饼,共生产了徽酥月饼10斤、满月饼30斤,在包装和标注生产日期时,把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8月26日,并放于前店进行销售。此批月饼当事人至案发前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生产销售月饼未按其实际生产时间标注生产日期,属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销售,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逐步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吉安市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遂川县禾源镇万家欢生活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肉制品案
2023年6月,吉安市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遂川县禾源镇万家欢生活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肉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遂川县禾源镇万家欢生活商场做监督检查,对其销售的无盐腊鸭脸、盐腊鸭脸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批次无盐腊鸭脸、盐腊鸭脸过氧化值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筑牢食品安全监管防线,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吉水县白沙镇意隆蛋糕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豌豆饼案
2023年 9月,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水县白沙镇意隆蛋糕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豌豆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没款82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7日,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水县白沙镇意隆蛋糕店进行执法检查,对其生产经营的豌豆饼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豌豆饼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制加工的该批次豌豆饼除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来得到的240元。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豌豆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依法警示教育了食品经营者认识到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后果,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加强索证索票等食品追溯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大多数的社会效果。
抚州市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城县绿滋肴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山茶油案
2023年9 月,抚州市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城县绿滋肴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山茶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没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5日,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南城县绿滋肴超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在销售的4盒“茶仙果”野山茶油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野山茶油的油酸、亚油酸、亚麻酸项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茶仙果”野山茶油也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扰乱山茶油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山茶油的行为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坚持标本兼治,切实规范提升山茶油生产经营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