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商场监管总局关于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我省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江西省内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含保健食物、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物,下同)的食物运营者,应当依法获得商场主体资格且在出售活动前依法存案。
(一)现已获得食物运营许可证的仅出售预包装食物运营者,在食物运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处理存案。食物运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运营者持续运营仅出售预包装食物的,应在食物运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地点地县级商场监督管理部分处理存案。
(二)不同商场主体一般不得运用同一运营场所从事仅出售预包装食物运营活动。
同一商场主体别离在不同场所从事仅出售预包装食物的,应当以食物运营场所别离存案。经过自动售货设备从事仅出售预包装食物的,应以运营者运营执照住所为运营场所存案,并逐个填写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
(三)存案信息产生显着的改变的,运营者应当自改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存案信息改变。
(四)食物运营者停止仅出售预包装食物运营活动,或因运营规模改变、依法收取食物运营许可证的,应当自停止之日起或收取食物运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存案刊出。
(五)食物运营者商场主体资格依法停止或存在应当刊出而未刊出景象的,商场监督管理部分根据职权处理存案刊出手续。
(六)处理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存案信息改变及存案刊出的,可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主题集成服务一照通办”专区(网址:)或切换区域至各县级商场监督管理部分,也可到各地大厅在工作人员辅导帮忙下处理。
(七)食物运营者完结存案后,可经过江西省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预包装食物存案”专区查询存案信息及编号。前期采纳纸质存案方式的商场监督管理部分,应及时经过江西省行政许可网上批阅体系完结信息补录,便当大众查询。
(八)各地要加强仅出售预包装食物存案方针宣扬解读,在就事窗口、部分网站自动揭露存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就事程序等,提高存案便当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