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为石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销售无生产标识的产品,于2024年4月6日通过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45平台”,诉求编号QZ)投诉举报。2024年6月5日,申请人不服平台对投诉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的回复决定,并责令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2024年4月6日在石狮市名为**医药公司**路分店内购买了三七粉西洋参粉阿胶补血口服液,后发现该店铺销售的三七粉西洋参粉没有一点的生产标识、生产信息等等,属于三无产品,后向12345平台做投诉,被申请人给出回复:“因三七粉和西洋身粉为农产品,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经查询,“文山三七粉”包装物应表明品名、规格等级、重量、生产公司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批号、产品标准号等信息。文山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政规20231号》其中第二十九条说明了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可以从事文山三七粉、文山三七切片、文山三七压片等药品经营行为,由此可见生产该产品是属于药品生产行业,那么该商品应属于三无药品属于假药劣药。
因申请人购买到的三七粉,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其外包装明明写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却不进行标示,并且其定量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而且该款三七粉在外包装的标识上表明了其功效具:止血、活血化瘀、消肿止痛、滋补强壮,抗疲劳、降血脂、降血糖、提高机体免疫力等作用,食品安全法明确说食品不得宣传功效,可以宣传功效的产品只有带有国药准字的药品可以宣传,或者已经进行备案的产品才可以宣传。对于被申请人所阐述的属于农产品,农产品的要求是不能改变其性质,而粉状已经改变其本身形态,其性质无法辨认。申请人查询得知三七属于药品并不属于普通食品以及农产品范围,西洋参粉同是如此。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了解相关这类的产品和相关的条例法律,其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案涉订单支付记录、案涉产品图片4张;3.实名认证2张;4.12345诉求详情页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6日(诉求编号:QZ)、通过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石狮市**医药公司(**路分店)销售“三七粉”、“西洋参粉”无生产标识并要求退赔。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12345平台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福建省12345平台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能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做投诉举报,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对该事项的答复行为不应认为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行为,并非被申请人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表。(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于2024年4月6日在被投诉人处购买的“三七粉”、“西洋参粉”无生产标识为由,于当日在12345平台(诉求编号QZ)投诉举报。2024年4月7日,12345平台将该投诉举报通过内部转批交由被申请人办理,并于2024年4月19日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回复主要内容载明:“您关于石狮市**医药公司的投诉,由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予以终止调解。您关于石狮市**医药公司的举报,我局在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三七粉和西洋身粉为农产品,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福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做投诉举报,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