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等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应当契合这个法规则的与其出产运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物安全要求,确保所出产运营的食物卫生、无毒、无害,食物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2)《安徽省食物安全法令》第三十四条:实施食物小作坊挂号准则和小餐饮、食物摊贩存案准则。挂号和存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物安全法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物摊贩运营者应当对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存案,供给运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运营场所的地址、运营食物的种类等信息。
《安徽省食物安全法令》第四十二条:从事小餐饮、食物摊贩运营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运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坚持安全间隔;(二)具有相对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备和废弃物搜集设备;(三)用水契合国家规则的日子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作业的从业人员获得食物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物出产运营活动时采纳必要的卫生安全保护措施;(五)运用的食物容器、东西无毒、无害,契合卫生和运用上的要求;(六)运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1)受理:依法受理提交的资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议;对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奉告理由),对不一次性奉告补正资料。
(3)决议:作出准予或许不予挂号的决议(不予挂号的应当奉告理由)、法定奉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