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田第潘 实习生 李筱玥 罗裕琛 摄影: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邹斌
“消费在身边,维权法先行。希望我们大家充分了解消费者拥有的权利,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树立理性维权观念,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双十一当天,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熊珊政法先锋队”队长熊珊做客极目新闻“市民有约·法治大讲堂”栏目,为广大网购消费者送上寄语。
在一个小时的互动时间里,10余位市民打进热线电话,咨询网购方面的问题。熊珊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武汉市民刘先生反映,今年8月,他在网上买了一套书。他与店家约定,10月底前分3次发货。但是,店家至今只发货一次,共有6本书未到。他试图联系店家,发现该网店已经注销。他向平台咨询,客服称他们也没办法。
熊珊表示,刘先生网购书籍,付款后,他与网店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网店应按照约定发货。如今网店爽约,他首先应向网店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
“在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不需要见面就能产生交易。”熊珊说,网购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撮合、支付、物流跟踪等服务,有义务确保交易安全、审核商家资质、提供真实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此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你能要求平台提供网店经营者的有效信息,以便向经营者索赔。如果平台没办法提供,你能要求平台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平台赔偿后,再向网店经营者追偿。”熊珊对刘先生说。
徐小姐反映,几天前,她在一家网店看中一件羽绒服。网店的销售页面写着“0元下单、先用后付”,她一时心动就下单了。第二天商品到货,徐小姐的网上账户被自动扣款,她有些后悔。
“‘0元下单、先用后付’是一种新型支付模式,它打破了传统购物模式中即付即用的局限,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承担前期经济压力的情况下,体验产品的真实效果,由此减少心理负担,提高消费体验,以吸引更加多消费者参与。”熊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报纸、期刊、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等除外。羽绒服通常属于可退货的商品范畴,消费者通常能退货退款。
“尽管‘0元下单、先用后付’听起来很诱人,但消费者需注意可能的隐性费用和风险。”熊珊提醒,消费者开启“先用后付”功能后,要注意收货时间和系统扣费时间。由于“先用后付”的前提是消费的人开通免密支付,即使出现商家发错货、消费者未及时退货等情况,平台仍会默认消费者已经签收,并从其绑定的账户里扣除商品费用。所以,如果消费者觉得购买的商品不合适,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与商家联系,选择“退货退款”,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随着技术慢慢的提升,未来的购物体验将会灵活性更好和多样化。”熊珊表示,无论购物模式如何变化,消费的人都要保持理性,最大限度地考虑自己的财务情况和消费习惯,警惕由此产生的过度消费和信用风险。
“我的泡菜安全可靠,连我自己都吃,为什么顾客还会找我索赔?”网店老板张先生说,他家擅长制作泡菜,于是他自己制作了一些,放到网店销售。最近,一位顾客说他的泡菜是“三无”产品,要求他给予10倍赔偿。
“‘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厂商信息的产品。这类产品通常没有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监管,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销售‘三无’产品是明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熊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3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你在网店销售泡菜,实质上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熊珊表示,小作坊制售散装食品,既方便群众生活,又解决就业需求、繁荣市场经济。《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作坊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小作坊经营者违反以上规定,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退货。
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呢?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你销售的泡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购买者提出10倍赔偿的要求正常情况下不会得到支持。”熊珊对张先生说,“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也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从源头上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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