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依据我省小作坊有关标准,食物小作坊出产加工的预包装食物,应当标明“食物的称号、出产日期、成分或许配料表,出产者称号、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物小作坊登记证号等”。请问:1、如小作坊未按规则标示预包装以上内容,是依照《山东省三小法令》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处理,仍是依照《
》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分?《山东省三小法令》第二十一条好像不包括预包装食物,应该仅仅针对散装和预包装以外方式包装的,《食物安全区域标准 食物小作坊出产加工卫生标准》则专门规则了小作坊出产加工预包装食物的标识要求;2、《食物安全区域标准 食物小作坊出产加工卫生标准》6.3.3规则“如标示营养成分表,应契合GB 28050的有关要求”,是否意味着,小作坊出产的预包装食物,能够不依照预包装食物有关要求标示营养成分表?恳请领导给予辅导,谢谢!
1.对食物小作坊的处分,适用《山东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点管理法令》。
2.小作坊出产的产品,标签应契合《食物安全区域标准 食物小作坊出产加工卫生标准》以及《山东省三小法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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