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将不能正常浏览。请升级 Internet Explorer或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
如果您在使用双核浏览器,请切换到高速 / 极速 / 神速 核心。
南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提醒告知函
2025-05-01 09:10:07 油炸类产品

  4月29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南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提醒告知函》,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特别是水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现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商业市场和零售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含市场内销售商户,商场、超市、生鲜店、网店等经营主体)提醒告知如下:

  1.严格市场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没办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严格入场查验制度。加强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3.严格抽样检验制度。对没办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别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严格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批发商业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使用统一销售凭证,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商业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5.严格不合格产品处置规定。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马停止销售,依照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退市、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抽样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2.严格进货查验。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质量合格凭证,确保来源可溯。

  3.严格销售票据。批发商业市场销售者要主动向下游经营者出具市场统一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必须包含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销售日期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鼓励批发商业市场出具含上述项目信息的电子销售凭证。

  4.严格标识公示。包装销售或附加标签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应标明必要信息,散装产品应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区)级,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5.严格过程管控。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防止交叉污染。保持贮存必备条件,按时进行检查清理并及时下架感观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积极努力配合市场开办者日常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票证资料,积极努力配合监管部门和市场方组织的检验检测,不得拒检、阻挠、干涉。

  6.严格问题处置。发现不合格问题产品立马停止销售、配合调查处理,依规定对问题产品做无害化处理。

  2.不得提供虚假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篡改伪造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等。

  6.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务必格外的重视,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违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