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无需再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前,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对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
小食杂店广泛存在于城乡各个角落,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难点,也是过去法律和法规的空白。
今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出台,明确了小食杂店的定义,规定了小食杂店认定标准。9月27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对小食杂店的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管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3人以下,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小商店等,营业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有关负责的人介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小食杂店纳入了小微食品经营主体。今后对小食杂店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登记实行“一址一照”原则,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在其名称中标注“小食杂店”字样。
在申请小食杂店营业执照时,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须提供保证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该负责人表示,“小食杂店只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过,对于已取得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营业范围等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认定标准的,就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变更营业执照,不再标注“小食杂店”字样。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小食杂店和小餐饮店是两个概念,不能将所有售卖食品的小店都称为小食杂店。小食杂店不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对于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食杂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仍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在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小食杂店的定义,确定该店铺所属的业态,确实属于小食杂店的,不可以从事食品制售活动。
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自制饮品和糕点、自酿酒、散装食用油以及生食类、凉拌类食品的;
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连锁店,自动售货等方式从事食品销售的;